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心理咨询专业技术水平认证(高级)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9-12-31浏览次数:1271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上海市教育卫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沪人考[2 0 09]1 0 0

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心理咨询

专业技术水平认证(高级)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学校心理咨询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上海市学校心理咨询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沪人考[2 0 07]2 3),对长期从事学校心理咨询工作并取得较好业绩且符合上海市学校心理咨询专业技术水平认证(高级)认定条件的人员,进行一

次认定工作。现将《上海市学校心理咨询专业技术水平认证(高级)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报名组织等相关工作。

    本通知及相关文件、表格可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http://www.spta.gov.cn)内查询和下载。

                              上海市教育卫生系统

                              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0 0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上海市学校心理咨询

专业技术水平认证(高级)认定办法

    一、申报条件

    凡从事学校心理咨询相关工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且具备()()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学校心理咨询专业技术水平认证(高级)认定。

    ()基本条件

    1.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工作满1 5年,其中从事学校心理咨询工作满1 2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工作满1 2年,其中从事学校心理咨询工作满1 0年;

    3.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学校心理咨询工作满8年。

   

 ()学校心理咨询工作业绩

    1.近三年来(2 0 07年1月1至2 0091 231日,下同)有组织、策划和指导学校心理咨询人员开展专业咨询的工作业绩;

    2.近三年来,有运用心理咨询的理论、技术和方法解决学校心理咨询工作的疑难问题的情况;

    3。有作为主要编撰人已公开出版学校心理咨询方面的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主持完成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组织的学校心理咨询方面研究课题l项以上,研究成果经过鉴定或已组织实施。

    二、认定程序

    ()材料审核:市职业能力考试院会同市教育卫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水平认定:对材料审核通过人员,由市职业能力考试院会同市教育卫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议。认定通过的人员,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统一颁发《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

    三、申报要求

    ()申报材料

    1.《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认定申报表》(A三份,须经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并加盖单位公章)

    2.个人材料(一式三份,均为复印件)

    (1)身份证;

    (2)最后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3)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

    3.学校心理咨询工作业绩、科研成果材料(一式三份)

    (1)近三年来组织、策划和指导学校心理咨询人员开展专业咨询工作的工作业绩报告(需加盖学校公章)

    (2)近三年来运用心理咨询的理论、技术和方法解决学校心理咨询工作疑难问题的学校证明材料(需加盖学校公章)

    (3)科研成果(专著须附书刊封面、封底的复印件);课题须有相应证明材料。

    4.本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

    申报时,申请人需携带以上23项材料原件,原件当场审核后归还。

    ()申报时间、地点和费用

    1、时间:2 01 014日~8日和l1 1日~l 5日,上午90 0113 0,下午10043 0

    2、地点: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延安西路9 0 03 04

    3、认定费每人8 0 0元,到申报地点办理手续时现场缴纳。

联系电话:62523048

联系人: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