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院科研工作考核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9-11-20浏览次数:1275

教育学院科研工作考核办法

教育学院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一、考核对象

学院考核年度在编在岗教学、科研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二、考核对象科研基本工作量

    1、考核对象中以教学为主人员,科研基本工作量占总工作量30%,其基本科研工作量为:

      教授    180                     副教授  150

      讲师    100                     助教     50

    2、考核对象中以科研为主人员,科研基本工作量占总工作量70%,其基本科研工作量为:

      研究员       420                副研究员     350

      助研         230                实习研究员   120

三、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1、著作(正式出版)

   1)学术著作(40/万字,主编或第一主编另加8/万字);

   2)教育部颁(荐)高教教材(35/万字,主编或第一主编7/万字);

   3)一般高教教材(20/万字、主编或第一主编另加3/万字)、学术类译著(20/万字);

   4)编著(15/万字,主编或第一主编另加2/万字);

   5)中小学教材(10/万字,主编或第一主编另加3/万字,总字数计算参考印张数);

   6)其他学术性出版物(5/万字,不含练习册、习题集);

   7)正式出版的电子教材[CD片、VCDDVD片、磁带]150/片、盒);

   8)学术著作和高教教材修订版按照上述标准1/4计算。

    2、论文

  1)《中国社会科学》、《求是》、《新华文摘》全文发表或转载论文,《教育研究》、《心理学报》、《管理科学学报》、《管理世界》、《文艺研究》、《外国文学评论》、SSCIA&HCI论文(50/千字);

  2)《课程教材教法》、《高等教育研究》、《心理科学》、《中国行政管理》、《音乐研究》、《新美术》、《外语教学与研究》论文(40/千字);

3)《中国教育学刊》、《全球教育展望》、《比较教育研究》、《中国远程教育》、《中国特殊教育》、《现代教育技术》、《心理科学进展》、《心理发展与教育》、《戏剧艺术》、《电影艺术》、《电视研究》、《中国管理科学》、《教育与经济》、《中国土地科学》论文(35/千字);

4CSSCI期刊源中的期刊、《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收录的论文(30/千字);

5)《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解放日报》、《文汇报》发表的学术性文章(25/千字);

6)全国中文类核心期刊(20/千字);

  7)其他学术性报刊论文(15/千字);

  8)发表的学术性译文(10/千字);

  9)论文集论文、实验研究报告(以每篇文章正式注明作者为准)

       正式出版的全国及其以上级别学术会议论文集论文(15/千字)

       正式出版的论文集论文(10/千字)

       未正式出版的全国及其以上级别学术会议编辑论文集论文、未公开出版但具有准印

编号期刊论文、未正式发表的中小幼实验研究报告(5/千字)。

计分的著作与论文必须在其中明确标明或注明作者姓名,无标明或注明作者姓名者不予计分;期刊杂志文章不足1000字、报纸文章不足1000字不予计分;上述未包括,但在学校奖励规定AB1B2CD论文或其他论文,参照上述标准计分。

3、艺术类成果

   1)省市级以上的独唱、独奏音乐会或个人画展(200/场、次);

   2)正式出版的CD片、VCDDVD片、磁带150/片、盒);

   3)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录音、录象(有正式播出证明);入选展览的美术作品(有主办单位的入选或展出证明)(国家级 80/首、幅;省市级50/首、幅);

   4)发表在专业期刊及省级报刊的美术、音乐、摄影作品(40/首、幅);

   5)为正式出版物做插图(出版物中注[]明作者),(25/ 幅)。

4、科研项目

   1)国家级课题(5万元以内,500/项;超过5万元,每增加1万元,增记50分);

   2)省(市)部级课题(3万元以内,300/项;超过3万元,每增加1万元,增记30分);

   3)市教委级别课题(200/项);

   4)校级课题(1万元以内,50/项;超过1万元,每增加1万元,增记20分);

   5)横向课题(50/万元)。

科研项目计分,是指由我院教师主持承担的课题,并经过学校社科处认定、备案;参加校外课题或承担校外课题子项目,在相应经费进入学校社科处认定、备案后,按照课题批准复印件认定项目类别,并按照相应类别标准30%计分;参加学院内他人课题或承担课题子项目者,计分由该课题主持人确定分配分数(从主持人计分中扣除);跨年度课题计分时间按照项目任务书确定时间为准分配计算。

5、获奖成果

   1)国家级奖(政府奖)(一等奖1000/项,二等800/项,三等奖600/项);

   2)部、省(市)级奖(政府奖)(一等奖700/项,二等奖500/项,三等奖300/项);

   3)省(市)级以上学术性学会科研成果一、二等奖(100/项)。

   上述奖项若为多人集体获得,由第一获奖人负责在总分内进行分配。

6、学术会议

   1)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并提交论文(10/次);

   2)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并提交论文(20/次)。

此项计分上限为40分。

四、考核程序

1、本人根据要求填写科研工作考核表,然后连同表中填写内容的实物、证明等一起交给本人所在系负责科研工作的系主任(所长);

2、由系负责科研工作的系主任(所长)负责对被考核人填写内容与实物进行核实,并签字认定,然后将科研考核表连同实物统一交学院科研秘书;

3、学院科研秘书负责根据本考核办法规定,进行再核实并进行计分统计;

4、对所提交成果中与本考核办法不一致时,由学院科研工作指导小组进行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对当年学院科研考核成绩优秀和基本合格、不合格者提出建议;

5、学院主管院长对科研考核初步统计结果进行审核后,将科研考核初步统计结果,以及科研工作指导小组对当年学院科研考核成绩优秀和基本合格、不合格者建议;向学院考核小组报告,由学院考核小组做出最后决定;

6、将个人对当年科研考核结果提交本人核实,并签名认定;

7、当年学院科研考核结果在全院内进行公示。

五、本办法经学院教代会通过后于2008年生效。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的解释权归学院科研工

作指导小组。

注:①学院科研工作指导小组由学院主管科研院长、各系负责科研工作的系主任(所长)、学院科研秘书组成。

2人合作发表论文,第一、第二作者按64计算;3人合作发表的论文,第一、第二、第三作者按532计算;4人合作发表的论文,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作者按4321计算(次条同样适用考核条例)

 

 

 

 

 

 

 

 

 

 

 

 

 

 

 

 

教育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教育学院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一、奖励对象

学院考核年度在编在岗全体人员。

二、奖励基本原则

   1、被奖励者必须完成规定本人所应完成的科研基本工作量;

   2、被奖励者必须是在考核当年的综合考核合格者;

   3、重点奖励有助于提高学院学术地位、有利于促进学院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高水平、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三、奖励成果内容及计分标准

   1、著作

  1)学术著作(40/万字,主编或第一主编另加8/万字);

  2)教育部颁(荐)高教教材(30/万字,主编或第一主编另加6/万字);

  3)一般高教教材(20/万字、主编或第一主编另加3/万字)、学术类译著(20/万字);

  4)编著(15/万字,主编或第一主编另加2/万字);

  5)中小学教材(10/万字,主编或第一主编另加3/万字,总字数计算参考印张数);

  6)正式出版的电子教材[CD片、VCD]150/片);

  7)学术著作和高教教材修订版按照上述标准1/4计算。

   2、论文

  1)《中国社会科学》、《求是》、《新华文摘》全文发表或转载论文,《教育研究》、《心理学报》、《管理科学学报》、《管理世界》、《文艺研究》、《外国文学评论》、SSCIA&HCI论文(300/千字 );

  2)《课程教材教法》、《高等教育研究》、《心理科学》、《中国行政管理》、《音乐研究》、《新美术》、《外语教学与研究》论文(160/千字);

3)《中国教育学刊》、《全球教育展望》、《比较教育研究》、《中国远程教育》、《中国特殊教育》、《现代教育技术》、《心理科学进展》、《心理发展与教育》、《戏剧艺术》、《电影艺术》、《电视研究》、《中国管理科学》、《教育与经济》、《中国土地科学》论文(120/千字);

 4CSSCI期刊源中的期刊、《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收录的论文(80/千字 );

5)《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解放日报》、《文汇报》发表的学术性文章,(40/千字);

(上述论文是学院在学校奖励基础上的鼓励奖)

6)全国中文类核心期刊(20/千字);

   7)其他学术性报刊论文(10/千字 );

    计分的著作与论文必须在其中明确标明或注明作者姓名,无标明或注明作者姓名者不予计分;学术期刊论文不足3000字、上述报纸文章不足2000字不予计分;上述未包括,但在学校奖励规定的AB1B2CD类论文或其他论文,参照上述标准计分或奖励

3、艺术类成果

   1)省市级以上的独唱、独奏音乐会或个人画展(200/场、次);

   2)正式出版的CD片、VCDDVD片、磁带(150/片、盒);

   3)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录音、录象(有正式播出证明);入选展览的美术作品(有主办单位的入选或展出证明)(国家级 80/首、幅;省市级50/首、幅);

   4)发表在艺术类专业期刊的美术、音乐、摄影作品(40/首、幅)。

4、科研项目

   1市教委级别课题(300/项);

   2)校级课题(1万元以内,50/项;超过1万元,每增加1万元,增记20分);

   3)横向课题(50/万元)。

上述科研项目计分,是指由我院教师主持承担的课题,并经过学校社科处认定、备案。

5、获奖成果(此项为学院在学校奖励基础上的鼓励奖)

   1)国家级奖(政府奖)

    按实得奖励金额的50%奖励。

   2)部、省(市)级奖(政府奖)

    按实得奖励金额的40%奖励。

   3)上海市教育科研成果奖(政府奖)

    按实得奖励金额的30%奖励。

四、奖励程序

1、本人根据要求填写科研工作考核表,然后连同表中填写内容的实物、证明等一起交给本人所在系负责科研工作的系主任(所长);

2、由系负责科研工作的系主任(所长)负责对被考核人填写内容与实物进行核实,并签字认定,然后将科研考核表连同实物统一交学院科研秘书;

3、学院科研秘书负责根据本考核办法规定进行再核实,并对其中符合本奖励规定成果进行计分统计;

4、对所提交成果中与本考核办法不一致时,由学院科研工作指导小组进行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5、学院主管院长对奖励成果初步统计结果进行审核后,向院务委员会报告,由院务委员会做出最后决定;

6、将个人对当年科研奖励统计结果提交本人核实,并签名认定;

7、对当年学院科研奖励结果在全院内进行公示;

8、科研成果奖励分值由院务委员会根据当年学院财力确定,并在该年度寒假前发放。

五、本办法经学院教代会通过后于2008年生效。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的解释权归学院科研工作指导小组。

注:① 各类期刊不包括专刊、特刊、专集和增刊;各类论文不包括书评以及正式出版的论文集。

    ② 由学校主办、市教委主管、中国比较教育研究会协办的期刊《外国中小学教育》,每年每人只奖励一篇。

2人合作发表论文,第一、第二作者按64计算;3人合作发表的论文,第一、第二、第三作者按532计算;4人合作发表的论文,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作者按4321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