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院科研工作考核办法
(教育学院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一、考核对象
学院考核年度在编在岗教学、科研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二、考核对象科研基本工作量
1、考核对象中以教学为主人员,科研基本工作量占总工作量30%,其基本科研工作量为:
教授 180分 副教授 150分
讲师 100分 助教 50分
2、考核对象中以科研为主人员,科研基本工作量占总工作量70%,其基本科研工作量为:
研究员 420分 副研究员 350分
助研 230分 实习研究员 120分
三、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1、著作(正式出版)
(1)学术著作(40分/万字,主编或第一主编另加8分/万字);
(2)教育部颁(荐)高教教材(35分/万字,主编或第一主编7分/万字);
(3)一般高教教材(20分/万字、主编或第一主编另加3分/万字)、学术类译著(20分/万字);
(4)编著(15分/万字,主编或第一主编另加2分/万字);
(5)中小学教材(10分/万字,主编或第一主编另加3分/万字,总字数计算参考印张数);
(6)其他学术性出版物(5分/万字,不含练习册、习题集);
(7)正式出版的电子教材[CD片、VCD、DVD片、磁带](150分/片、盒);
(8)学术著作和高教教材修订版按照上述标准1/4计算。
2、论文
(1)《中国社会科学》、《求是》、《新华文摘》全文发表或转载论文,《教育研究》、《心理学报》、《管理科学学报》、《管理世界》、《文艺研究》、《外国文学评论》、SSCI、A&HCI论文(50分/千字);
(2)《课程教材教法》、《高等教育研究》、《心理科学》、《中国行政管理》、《音乐研究》、《新美术》、《外语教学与研究》论文(40分/千字);
(3)《中国教育学刊》、《全球教育展望》、《比较教育研究》、《中国远程教育》、《中国特殊教育》、《现代教育技术》、《心理科学进展》、《心理发展与教育》、《戏剧艺术》、《电影艺术》、《电视研究》、《中国管理科学》、《教育与经济》、《中国土地科学》论文(35分/千字);
(4)CSSCI期刊源中的期刊、《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收录的论文(30分/千字);
(5)《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解放日报》、《文汇报》发表的学术性文章(25分/千字);
(6)全国中文类核心期刊(20分/千字);
(7)其他学术性报刊论文(15分/千字);
(8)发表的学术性译文(10分/千字);
(9)论文集论文、实验研究报告(以每篇文章正式注明作者为准)
正式出版的全国及其以上级别学术会议论文集论文(15分/千字)
正式出版的论文集论文(10分/千字)
未正式出版的全国及其以上级别学术会议编辑论文集论文、未公开出版但具有准印
编号期刊论文、未正式发表的中小幼实验研究报告(5分/千字)。
计分的著作与论文必须在其中明确标明或注明作者姓名,无标明或注明作者姓名者不予计分;期刊杂志文章不足1000字、报纸文章不足1000字不予计分;上述未包括,但在学校奖励规定的A、B1、B2、C、D类论文或其他论文,参照上述标准计分。
3、艺术类成果
(1)省市级以上的独唱、独奏音乐会或个人画展(200分/场、次);
(2)正式出版的CD片、VCD、DVD片、磁带(150分/片、盒);
(3)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录音、录象(有正式播出证明);入选展览的美术作品(有主办单位的入选或展出证明)(国家级 80分/首、幅;省市级50分/首、幅);
(4)发表在专业期刊及省级报刊的美术、音乐、摄影作品(40分/首、幅);
(5)为正式出版物做插图(出版物中注[标]明作者),(2—5分/ 幅)。
4、科研项目
(1)国家级课题(5万元以内,500分/项;超过5万元,每增加1万元,增记50分);
(2)省(市)部级课题(3万元以内,300分/项;超过3万元,每增加1万元,增记30分);
(3)市教委级别课题(200分/项);
(4)校级课题(1万元以内,50分/项;超过1万元,每增加1万元,增记20分);
(5)横向课题(50分/万元)。
科研项目计分,是指由我院教师主持承担的课题,并经过学校社科处认定、备案;参加校外课题或承担校外课题子项目,在相应经费进入学校社科处认定、备案后,按照课题批准复印件认定项目类别,并按照相应类别标准30%计分;参加学院内他人课题或承担课题子项目者,计分由该课题主持人确定分配分数(从主持人计分中扣除);跨年度课题计分时间按照项目任务书确定时间为准分配计算。
5、获奖成果
(1)国家级奖(政府奖)(一等奖1000分/项,二等800分/项,三等奖600分/项);
(2)部、省(市)级奖(政府奖)(一等奖700分/项,二等奖500分/项,三等奖300分/项);
(3)省(市)级以上学术性学会科研成果一、二等奖(100分/项)。
上述奖项若为多人集体获得,由第一获奖人负责在总分内进行分配。
6、学术会议
(1)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并提交论文(10分/次);
(2)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并提交论文(20分/次)。
此项计分上限为40分。
四、考核程序
1、本人根据要求填写科研工作考核表,然后连同表中填写内容的实物、证明等一起交给本人所在系负责科研工作的系主任(所长);
2、由系负责科研工作的系主任(所长)负责对被考核人填写内容与实物进行核实,并签字认定,然后将科研考核表连同实物统一交学院科研秘书;
3、学院科研秘书负责根据本考核办法规定,进行再核实并进行计分统计;
4、对所提交成果中与本考核办法不一致时,由学院科研工作指导小组进行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对当年学院科研考核成绩优秀和基本合格、不合格者提出建议;
5、学院主管院长对科研考核初步统计结果进行审核后,将科研考核初步统计结果,以及科研工作指导小组对当年学院科研考核成绩优秀和基本合格、不合格者建议;向学院考核小组报告,由学院考核小组做出最后决定;
6、将个人对当年科研考核结果提交本人核实,并签名认定;
7、当年学院科研考核结果在全院内进行公示。
五、本办法经学院教代会通过后于2008年生效。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的解释权归学院科研工
作指导小组。
注:①学院科研工作指导小组由学院主管科研院长、各系负责科研工作的系主任(所长)、学院科研秘书组成。
② 2人合作发表论文,第一、第二作者按6:4计算;3人合作发表的论文,第一、第二、第三作者按5:3:2计算;4人合作发表的论文,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作者按4:3:2:1计算(次条同样适用考核条例)
教育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教育学院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一、奖励对象
学院考核年度在编在岗全体人员。
二、奖励基本原则
1、被奖励者必须完成规定本人所应完成的科研基本工作量;
2、被奖励者必须是在考核当年的综合考核合格者;
3、重点奖励有助于提高学院学术地位、有利于促进学院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高水平、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三、奖励成果内容及计分标准
1、著作
(1)学术著作(40分/万字,主编或第一主编另加8分/万字);
(2)教育部颁(荐)高教教材(30分/万字,主编或第一主编另加6分/万字);
(3)一般高教教材(20分/万字、主编或第一主编另加3分/万字)、学术类译著(20分/万字);
(4)编著(15分/万字,主编或第一主编另加2分/万字);
(5)中小学教材(10分/万字,主编或第一主编另加3分/万字,总字数计算参考印张数);
(6)正式出版的电子教材[CD片、VCD片](150分/片);
(7)学术著作和高教教材修订版按照上述标准1/4计算。
2、论文
(1)《中国社会科学》、《求是》、《新华文摘》全文发表或转载论文,《教育研究》、《心理学报》、《管理科学学报》、《管理世界》、《文艺研究》、《外国文学评论》、SSCI、A&HCI论文(300分/千字 );
(2)《课程教材教法》、《高等教育研究》、《心理科学》、《中国行政管理》、《音乐研究》、《新美术》、《外语教学与研究》论文(160分/千字);
(3)《中国教育学刊》、《全球教育展望》、《比较教育研究》、《中国远程教育》、《中国特殊教育》、《现代教育技术》、《心理科学进展》、《心理发展与教育》、《戏剧艺术》、《电影艺术》、《电视研究》、《中国管理科学》、《教育与经济》、《中国土地科学》论文(120分/千字);
(4)CSSCI期刊源中的期刊、《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收录的论文(80分/千字 );
(5)《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解放日报》、《文汇报》发表的学术性文章,(40分/千字);
(上述论文是学院在学校奖励基础上的鼓励奖)
(6)全国中文类核心期刊(20分/千字);
(7)其他学术性报刊论文(10分/千字 );
计分的著作与论文必须在其中明确标明或注明作者姓名,无标明或注明作者姓名者不予计分;学术期刊论文不足3000字、上述报纸文章不足2000字不予计分;上述未包括,但在学校奖励规定的A、B1、B2、C、D类论文或其他论文,参照上述标准计分或奖励。
3、艺术类成果
(1)省市级以上的独唱、独奏音乐会或个人画展(200分/场、次);
(2)正式出版的CD片、VCD、DVD片、磁带(150分/片、盒);
(3)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录音、录象(有正式播出证明);入选展览的美术作品(有主办单位的入选或展出证明)(国家级 80分/首、幅;省市级50分/首、幅);
(4)发表在艺术类专业期刊的美术、音乐、摄影作品(40分/首、幅)。
4、科研项目
(1)市教委级别课题(300分/项);
(2)校级课题(1万元以内,50分/项;超过1万元,每增加1万元,增记20分);
(3)横向课题(50分/万元)。
上述科研项目计分,是指由我院教师主持承担的课题,并经过学校社科处认定、备案。
5、获奖成果(此项为学院在学校奖励基础上的鼓励奖)
(1)国家级奖(政府奖)
按实得奖励金额的50%奖励。
(2)部、省(市)级奖(政府奖)
按实得奖励金额的40%奖励。
(3)上海市教育科研成果奖(政府奖)
按实得奖励金额的30%奖励。
四、奖励程序
1、本人根据要求填写科研工作考核表,然后连同表中填写内容的实物、证明等一起交给本人所在系负责科研工作的系主任(所长);
2、由系负责科研工作的系主任(所长)负责对被考核人填写内容与实物进行核实,并签字认定,然后将科研考核表连同实物统一交学院科研秘书;
3、学院科研秘书负责根据本考核办法规定进行再核实,并对其中符合本奖励规定成果进行计分统计;
4、对所提交成果中与本考核办法不一致时,由学院科研工作指导小组进行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5、学院主管院长对奖励成果初步统计结果进行审核后,向院务委员会报告,由院务委员会做出最后决定;
6、将个人对当年科研奖励统计结果提交本人核实,并签名认定;
7、对当年学院科研奖励结果在全院内进行公示;
8、科研成果奖励分值由院务委员会根据当年学院财力确定,并在该年度寒假前发放。
五、本办法经学院教代会通过后于2008年生效。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的解释权归学院科研工作指导小组。
注:① 各类期刊不包括专刊、特刊、专集和增刊;各类论文不包括书评以及正式出版的论文集。
② 由学校主办、市教委主管、中国比较教育研究会协办的期刊《外国中小学教育》,每年每人只奖励一篇。
③ 2人合作发表论文,第一、第二作者按6:4计算;3人合作发表的论文,第一、第二、第三作者按5:3:2计算;4人合作发表的论文,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作者按4:3:2:1计算。